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EV-113-嘉司簡聲-34-20250121-1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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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蔡憬亨 曾雅玲 相 對 人 黃俊庭 巫玫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38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 院112年度嘉簡字第95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新臺幣320元。嗣兩造不服,均就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再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將第一審部分判決及訴訟費用負擔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連帶負擔13%,餘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經本院調卷審查確認兩造於上開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就兩造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38元,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1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2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3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二: 應負擔人 應負擔費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 ㈠一審訴訟費用:2,272元 ⑴敗訴確定部分負擔訴訟費用金額:2,133元 (3,200元× 200,000元/300,000元=2,133元) ⑵經二審改判部分負擔訴訟費用金額:139元 【(3,200元-2,133元)× 13%=139元】 ⑶上開⑴+⑵:2,272元 ㈡二審訴訟費用:390元 【(3,000元)×13% =390元】 相對人 ㈠一審訴訟費用:928元 經二審改判部分負擔訴訟費用金額:928元 【(3,200元-2,133元)× 87%=928元】 ㈡二審訴訟費用:2,610元 【(3,000元)×87% =2,610元】 聲請人原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300,000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60,000元後,聲請人就40,000元上訴、相對人就60,000元上訴,故其中200,000元先行確定。 聲請人實際預納4,700元,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662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038元。 (計算式:4,700元-2,133元-139元-390元=2,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