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EV-113-嘉司簡聲-9-20241028-2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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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相 對 人 彭貞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地址「嘉義市○區○○路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嘉義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