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226-20241014-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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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聖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某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某甲」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提供被告 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收文收狀處、聯合服務中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起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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