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289-20241211-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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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庭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其住所,當事人為法 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起訴,應於訴狀內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此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備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訴狀僅記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為被告,本院已向前開銀行調取該帳戶有人之資料,該帳戶所有人為厚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厚亨公司)。又厚亨公司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2811330 號函准為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厚亨公司解散時之股東有沈耀慧、沈月媚、沈芳儀、沈芳如、黃金祝、沈群傑等6人,雖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沈耀慧為清算人,惟沈耀慧嗣已死亡,而沈耀慧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選任沈月媚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厚亨公司登記卷宗及司法院公告查明在案。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所採見解,本件應由沈耀慧之遺產管理人沈月媚及其餘股東全體為厚亨公司之清算人。 三、原告起訴所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名稱及其事務所,亦未 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已於113年11月2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及其事務所,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收受),而原告迄今未為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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