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309-20241025-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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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陳俊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待查)」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身分證字 號、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原告以「(待查)」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提供被告之 姓名、年籍資料,法院已依職權調閱本件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資料,原告應速前來本院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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