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375-20241014-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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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筱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原設籍嘉義縣○○鄉○○村○○00號,但已於聲請調解 前之民國113年9月9日遷入臺南市○○區○○里○○路00號3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