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456-20241016-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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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宋佩儀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 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主張關於機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 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中5,000元 即機車修理費用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