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490-20241121-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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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黃耀陞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民醫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榮民醫院調解,惟未表明相對人之 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