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525-20241107-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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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傅綵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偉修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 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調解,惟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不明 ,聲請不合程式,又聲請人所憑證據,亦應一併表明。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以書狀補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若干 )。 陳報警察機關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初步分析 研判表。 陳報遭毀損之汽車車牌號碼,及汽車所有權人;聲請人如非汽 車所有權人,應表明有何正當權利,得向相對人求償。 陳報損害金額所憑證據(例如:修理費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