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544-20241112-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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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嘉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又劉晊宏提出之委任狀, 未由原告及劉晊宏簽章,不許可劉晊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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