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545-20250204-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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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45號 原 告 蔡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為之,訴狀應記載當事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當事人逾期不為補正,起訴即不具應具備之程式而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部分姓名,而未記載被告全名及 地址,尚難認被告之真正住所及特定被告為何人,足認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訴狀,不合首揭規定所定應具備之程式。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