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545-20250217-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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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蔡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之 規定,應提出訴狀於法院,並應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書狀未表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該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