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707-20241206-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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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吳恩祐即吳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之戶籍係位於臺中市,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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