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712-20241225-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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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簡宜榛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駿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案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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