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742-20241212-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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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WINART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349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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