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08-23

案號

CYEV-113-嘉小-413-2024082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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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莊凱婷 被 告 李修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3,606元,及其中42,456元自11 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900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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