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EV-113-嘉小-489-20241022-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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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89號 原 告 許嘉純 被 告 許雲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與被告因照顧媽媽事宜 而引發口角爭執,被告惱羞成怒以「幹你娘」、「幹」等語辱罵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罵的是事實,不是人,沒有針對原告,當時是 有情緒,我是願意道歉的,但對原告的請求不可能接受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因照顧母親事宜而引發爭執,原告因不滿被告藉故拖延返家照顧母親,而傳送「一個說詞要用到2天時間?」等文字,被告則傳送「我只是順便睡覺,一下班就要這樣南北經常跑,那也很累人」等文字,原告又告以其因照顧母親而無法好好休息並不滿被告藉故拖延等意以表達不滿後,被告則回應原告可以回去上班,待原告傳訊「所以你是今天回來?」等文字後,被告遂以語音方式傳送「妳不是要放任她死,幹你娘(台語)」等語回覆原告,原告再傳送「該負責的要負責,那也是你媽」等文字,被告復以語音方式傳送「我是有說我不要顧嗎?差2天而已。妳說妳都沒有怎麼睡,幹,伶北2個月都沒有睡了,我也沒有說什麼,我只是要睡一下,這樣也不行(台語)」等語給原告乙節,有語音光碟1片及對話譯文1份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㈡細譯兩造前後對話內容,主要係因原告照顧受傷之母親多日,見被告以個人理由或工作為由推延返家照顧母親而有所抱怨時,被告則陸續以上開言語回應,顯見被告係因不滿原告之態度而口出上開言詞,其所為語意確是辱罵原告無訛,是被告抗辯是對事不對人云云,自難採信。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探究被告上開言詞之語意充斥著對原告的不尊重和輕蔑,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的言語表達方式,故被告所為言詞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情節、方式、程度、期間、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財產所得資料(見個資卷,因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5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日(見嘉小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兩造按 照各自勝敗之比例分擔,被告應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有收據1紙(見嘉小卷第11頁),爰併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