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EV-113-嘉小-569-20241225-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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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原 告 許耿豪 被 告 劉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5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在民國11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於民國111年11月間,以LINE帳號「李思琪」、「 升財有道-實時資訊交流」、「陳禹澤」、「Robinhood TW-黃經理」向原告佯稱下載「Robinhood」的APP,可儲值投資,購買股票,需轉帳至指定帳戶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7日12時5分左右,轉帳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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