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EV-113-嘉小-594-2024121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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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林筠容 被 告 徐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管轄(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年利率 起訖日 1 11,256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7,905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34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295元 16%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87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9,90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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