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嘉小-606-20241112-3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南門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南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慶輝 被 告 李盈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經查:南門大廈係於民國111年6月5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任徐慶輝為原告之主任委員(原告名稱應為南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南門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任期1年,期滿後尚未改選,此有南門大廈管理規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3年10月24日函在卷可稽。是徐慶輝已無主任委員身分,自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以徐慶輝為其法定代理人,難認合法,經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