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EV-113-嘉小-611-20241024-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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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11號 原 告 鄭佩怡 訴訟代理人 鄭新進 被 告 白樹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525號刑事事件審理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13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 、10月間(112年10月11日前)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寄給真實姓名不詳、LINE暱稱「婷宇」之人。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起即以LINE暱稱「亮亮」、「李嘉欣」將原告加為好友,於群組傳送「澤晟資產」APP供原告下載並指示操作,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8日14時10分將新臺幣2萬元(匯費15元)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受有損害,被告是幫助詐欺取財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