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EV-113-嘉小-617-20241022-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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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秀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固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