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EV-113-嘉小-624-20241212-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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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成 訴訟代理人 黃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