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EV-113-嘉小-656-20241115-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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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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