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EV-113-嘉小-681-20241219-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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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8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田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田峻瑋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漏載「逾期超過9個 月者,按年息10.18%計算之利息」,顯然錯誤,因此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其訴訟代 理人於審理時,當庭變更訴之聲明如原判決之主文第1項所示,是本案依聲請人變更後之訴之聲明而為判決,乃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依上開說明,即無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故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