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EV-113-嘉小-686-2024122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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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林漱瑤 被 告 林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一、原告主張事實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以要交竹圍路 租屋處之押租金為由,委託其弟弟林偉創至原告店內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4,000元,原告已依約定轉帳至被告弟弟林偉創之帳戶。又被告以1週2,000元之金額委託原告幫忙照顧被告子女,原告已照顧8週,依兩造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0元。詎被告未給付上開34,000元之借款及16,000元之照護費用,共積欠原告50,000元。被告於113年6月6日同意給付原告積欠款項,以每月為1期,分5期,於每月25日至30日前各還款10,000元,惟迄今均未支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轉帳交易明細、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同法第436條之1 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敗訴之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