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EV-113-嘉小-703-2024102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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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李冠賢 被 告 蔡皓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999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LINE帳號「徐熙蕾」向原 告佯稱「下載復華投信APP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2日10時31分及同月23日11時51分左右,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49,999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