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共基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EV-113-嘉小-747-202411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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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47號 原 告 富家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芳 訴訟代理人 張思亮 被 告 徐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為富家天下大廈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富家 天下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詎被告未繳納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至同年11月10日止之消防設備維修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經催討卻遲不給付,爰依富家天下大廈住戶規約及111年5月22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暨住戶大會會議紀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