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EV-113-嘉小-773-2024123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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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73號 原 告 陳俊鑫 被 告 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利用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 因操作錯誤,自其申設之嘉義縣○○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匯款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