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EV-113-嘉小-794-20241218-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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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94號 原 告 蔡瑋珈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3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3日以轉帳方式誤將新臺幣42,300元轉 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因此,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