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EV-113-嘉小-796-2024112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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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79元,及其中10,037元自民 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得上訴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 )申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8,779元(其中含電信費10,037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8,742元)。亞太電信公司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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