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EV-113-嘉小-802-2024123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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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0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王裕程 被 告 翁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26元,及其中新臺幣4,135元自民國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 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0,026元(其中含電信費4,135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5,891元)。亞太電信嗣後和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1日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及所衍生的一切權利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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