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EV-113-嘉小-811-2025022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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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劉晊宏 被 告 龔嘉豪 范文雅即范喻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48元,及被告龔嘉豪自民國114 年1月21日起,被告范文雅即范喻茹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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