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EV-113-嘉小-817-2024122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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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17號 原 告 江啓豐 被 告 洪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來電需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並於下個月清償,原告即於當晚借款10萬元給 被告。詎料,被告於同年4月又說先還5萬元,但仍未 如期還款,嗣經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催促被告還款, 被告竟均未讀訊息,其後即聯絡不到被告。為此訴請 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