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EV-113-嘉小-825-2024121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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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25號 原 告 江政緯 被 告 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9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需借款 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每月分攤償還500元,被告 除113年1月26日及同年2月11日均按時還款各500元外 ,即未依約清償,亦聯絡不到被告。為此訴請被告清 償等語,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以及自 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嗣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被告已經清償 1,000元為由,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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