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EV-113-嘉小-826-2024121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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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26號 原 告 羅乙婷 被 告 李文玄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 ,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嘉義市家樂福之置物櫃中,並將提款卡密碼傳送給LINE暱稱「泡泡糖」之成年人士,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泡泡糖」取得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所列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該等詐欺取財所得財物或掩飾其來源。原告因被告幫助犯洗錢罪之不法行為,受有99,110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嘉義 市家樂福之置物櫃中,並將提款卡密碼傳送給LINE暱稱「泡泡糖」之成年人士,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後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99,110元款項匯至系爭帳戶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02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資料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系爭帳戶款項99,11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99,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0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被害人即原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羅乙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以暱稱「莊宜函」向原告佯稱:欲購買吹風機,但因賣貨便帳號異常導致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進行客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1日晚間8時44分許 49,987元 112年11月11日晚間8時45分許 49,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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