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EV-113-嘉小-834-20241212-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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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被 告 方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9日15時10分,在嘉義縣○○鄉○○路00 0號內停車場,因開啟車號0000-00號車車門,不慎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日盛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所有、由蔡肇洋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下稱本件車輛),致本件車輛受損。本件車輛經送修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4,550元(工資5,250元、烤漆9,300元),原告已依約理賠而取得代位權,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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