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EV-113-嘉小-837-20250122-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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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37號 原 告 王啓謙 被 告 陳弘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5,0 00元,原告於是轉帳4萬5,000元至被告帳戶,兩造於113年1月19日約定清償期為下禮拜,而下禮拜末日即為113年1月27日,詎被告屆期仍不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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