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EV-113-嘉小-848-20250305-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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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聖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安慶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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