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EV-113-嘉小-849-2025012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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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劉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