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EV-113-嘉小-849-2025012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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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劉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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