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EV-113-嘉小-851-20241224-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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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李志堅 被 告 賴炘琳(原名賴紋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93元,及從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日上午11時57分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型號:YARIS,下稱系爭車輛)之iRent同站租還_嘉義西門站,每日定價2,300元,依租金專案說明,平日、假日推廣租金為每日1,680元(每小時168元)、每小時230元,逾時還車則按車輛款式之定價為每日2,300元,還需負擔承租期間之租金、油資、通行費及安心服務費等,被告自承租後,遲至同年6月10日中午12時5分始返還系爭車輛,被告迄今尚未償付逾期租金16,330元、油資3,711元、通行費992元、安心服務費4,26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並發函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