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V-113-嘉小-862-2024121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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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張庚煌 被 告 李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85元。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 備之程式。起訴不備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985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9,985元,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起訴時未一併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