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EV-113-嘉小-881-20250124-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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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蘇偉譽 被 告 林榆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 轄(113年度中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2元,及其中新臺幣4,204元自民國1 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