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EV-113-嘉小-909-20250114-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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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09號 原 告 趙瑪莉 被 告 王文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於民國112年8月間,於臉書設立「夏韻芬飆股社」 ,等到原告加入社團後,佯以暱稱「夏韻芬」等人傳送訊息向原告佯稱:「可透過瑞士百達機構」APP操作股票獲利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1日9時20分左右,轉帳新臺幣80,000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的帳戶內。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