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EV-113-嘉小-914-20250109-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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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胡綵麟 被 告 郭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民國112年2月28日6 時41分左右,在嘉義市北港路與竹子腳口,被告無照駕駛且起步沒有禮讓行進中的車輛優先通行,撞擊由訴外人徐平和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導致徐平和受傷。原告因此賠付徐平和就醫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7,832元,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832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