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EV-113-嘉小-923-202502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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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23號 原 告 何珮齊 被 告 徐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7時許進行網路轉帳時,原欲自本人 所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本人另一個數 位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因不慎輸入錯誤帳號,誤將新臺 幣4,000元匯款至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 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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