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EV-113-嘉救-3-20241016-1
字號
嘉救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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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 住居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王○○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莊○○ 兼 法定代理人 莊○○ 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二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二人向本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為無資力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二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28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二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二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