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EV-113-嘉簡更一-1-20250121-2
字號
嘉簡更一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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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施恩堂 法定代理人 辛懷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7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