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EV-113-嘉簡聲-79-20241226-1

字號

嘉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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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曾瀧權 相 對 人 葉宗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37,536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 6879號之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債權金額超過309,600元之強制 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39號裁 定(下稱本件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現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87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執行事件)執行中,聲請人已就本件本票裁定所示本票債權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故願供擔保,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以本件本票裁定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本件本票裁定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已經本院調取本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而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民事事件起訴請求: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件本票裁定所示本票,於超過30萬9,600元本票債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存在。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309,600元部分應予撤銷。」等情,也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卷宗查明屬實。 ㈢、而本件執行程序如不停止,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訴訟將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失其訴之利益,屬難以回復之損害。另聲請人就本件本票裁定之債權,於309,600元部分,並不爭執,則於此範圍內,尚無停止執行之必要;逾此部分之金額,聲請人既有爭執,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一併停止執行,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50萬元及自本件本票裁定附表所 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計算至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前一日即113年12月10日為止,本金及利息總額為559,842元(計算式如附表)。而聲請人所不爭執之債權部分為309,600元,則相對人因本件執行程序停止而未能即時受償之金額即為250,242元(559,842元-309,600元)。因此,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應為該數額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標的金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簡易訴訟事件,並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案件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另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約為3年。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37,536元為適當【計算式:250,242元×5%×3=37,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⒈票面金額合計50萬元。 ⒉其中40萬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依照年息6%計 算之利息為:45,705元。 ⒊其中10萬元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依照年息6%計 算之利息為:14,137元。  1+2+3=559,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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