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08-20250206-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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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 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90元,亦未載完 整被告陳**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所列上開被告陳**等人為何人,難以確定上開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亦無從為訴訟文書之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公司,有送達證書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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